广州市建威音响器材有限公司与李平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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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14民初5694号

原告:广州市建威音响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九塘路**花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建安。

委托代理人:段威武,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庆威,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平伟,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建威音响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平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建威音响器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市建威音响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家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毕丽珊
(广州劳动仲裁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