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县龙星矿业有限公司、付朝波权属、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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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1224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付朝波,男,汉族,1985年5月2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代理人:陈云龙,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怀集县龙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怀集县连麦镇石坑村,组织机构代码:75107952-2。

负责人:曹玉明,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朝波与被执行人怀集县龙星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肇怀法冷民初字第221号、(2016)粤12民终509号民事判决。依上述判决,限被执行人怀集县龙星矿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人民币621000.71元给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怀集县龙星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订下还款计划,并按还款计划偿还款项,另本院依法向交警、工商、国土、房管、银信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暂没有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莫能文

审 判 员 苏罗群

人民陪审员 文柱年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健斌
(广州劳动仲裁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