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维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唐裕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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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民辖终9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维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匡增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裕,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雷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彬,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维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裕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异议的(2018)粤0106民初26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东维城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原由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并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仲裁裁决,而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本案件的审理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应当属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龚连娣

审 判 员 曾文莉

代理审判员 汪 东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 星
(广州劳动仲裁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