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粤1973民初15398号
原告:唐德东,男,汉族,1976年10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公民身份号码:513***********219X。
被告:东莞市渝鼎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田心社区田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付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正龙,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被告东莞市渝鼎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唐德东2020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469.63元;
二、驳回原告唐德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原告唐德东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渝鼎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倩媚
书记员赵嘉敏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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