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对一审判决的劳动争议案件,除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律师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具体的上诉期限,并征询委托人是否上诉。
第六十五条 律师应于一审判决后认真研究、分析原审判决,并公正、客观地向委托人做好解释或说明工作,仔细了解委托人上诉的目的等。
第六十六条 若律师认为原审法院的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且程序合法等,在向委托人充分解释说明之后,委托人依然坚持提起二审诉讼的,律师应当慎重考虑是否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承办二审诉讼业务。
第六十七条 律师接受二审委托后应将上诉状交由委托人签章确认,告知其二审诉讼风险及证据规则等,并可制作谈话笔录以附卷备查。
第六十八条 律师办理完毕上诉手续后应当告知委托人受托事
务的进展情况。
第六十九条 律师接到二审法院的开庭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征询其是否出庭参加诉讼的意见,并依时参加诉讼。
第七十条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律师应当尊重事实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使用过激或不实之语激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并争取在法官主持下促成调解。
第七十一条 二审判决后,律师应将判决书及时送达给委托人并就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履行方法等向委托人进行说明,同时注重与委托人沟通、解释,努力做好委托人的服判工作,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若二审判决确有不妥之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可以依法申请再审或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第七十二条 本章其他未规定的二审事项,可参照第四章“仲裁阶段”和第五章“一审阶段”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