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与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后可否认定为劳动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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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某家政服务公司从事外卖配送业务,郝某通过到公司 现场应聘的方式于 2018 年 7 月入职从事外卖员工作,工作服装和箱 子由某家政服务公司统一提供,交通工具等由郝某自备。双方签订了 为期三个月的劳务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三个月的劳务合同。双方签 订的劳务合同中对合同期限、郝某承担的劳务内容、工资及福利待遇、 奖罚措施、基本职责等进行了约定。2018 年 11 月 30 日,郝某在工 作送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某家政服务公司垫付 50000 元。某家 政服务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郝某投保了雇主责 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2019 年 12 月,郝某不服当地劳动仲 裁委员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郝某与某家政服 务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签订了《劳务合同》的郝某与某家政服务公司之间是 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具有一定自主性的外卖配送员与单 位之间的关系?

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郝某的劳动是在某家政服务公司的 要求和安排下进行的,其接单和工作时间虽具有自主性,但某家政服 务公司对郝某承担的劳务内容、工资及福利待遇、奖罚措施、基本职 责等均进行了限定,且某家政服务公司为郝某出具的工资表中注明有岗位补贴、基本工资等事项,双方之间具有一定的从属性、依附性。 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劳务合同” ,但具备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 故双方之间在合同期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郝某 与某家政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总结:伴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尤其是近年来“互联网+” 的兴起,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用工模式蓬勃发展,依托网络平台 就业的快递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劳动者数量大增。就 外卖骑手而言,实践中,鉴于平台企业、外包企业、骑手之间的合作 模式和法律关系的多样化,骑手的用工主体、用工模式也不一致。在 认定外卖骑手和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不能仅依据双方签订 的合同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条款及双方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去 判断双方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在具有人身依附性和经 济从属性的情形下,应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作者:广州律协电子商务与物流业务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