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件送件员与物流公司之间按件计酬的关系是否构成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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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贺某自 2015 年 12 月 26 日起在凡某公司担任送货司机,驾驶车辆的所有人为凡某公司。凡某公司与贺某既未签订劳动合 同,也未签订承包经营协议。凡某公司于每月 20 日支付贺某上月的 收入。贺某的收入按当月运输货物的收益计算 (不同货物的不同占比 分配收益,先扣除油费) ,运输期间的车辆修理及保险费由凡某公司 承担。2016 年 4 月 9 日,贺某在绑货时摔伤,当天,凡某公司将贺 某送院治疗并垫付医疗费 5414 元。贺某出院后未再回凡某公司工作。 贺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凡某公司否认故成讼。

争议焦点:贺某与凡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结果:法院认为贺某负责长途运输,所运的货物的交货及送 达时间不固定,无法对其实行固定上下班时间的标准工时制的,可以 执行不定时的工作制度。另外,凡某公司主张与贺某之间是承包合同 关系,但未签订相应的承包合同,而且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两者是 承包合同关系,因此凡某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的后果。故认 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总结:双方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主要从双方之间的人身依附性、 用工管理性方面进行审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 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 一) 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 用人单位依法 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 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 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提供设备 (如本案中的重型货 车由用人单位提供) ,对劳动者进行安排与调度,用人单位按照一定 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双方之间即存在人身依附性与用工管理性,双 方存在劳动关系。(作者:广州律协电子商务与物流业务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