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1民终60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伯明翰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伯明翰医疗美容门诊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夏治中。
委托代理人:张瑾,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桂仙,住广东省电白县。
委托代理人:张杜静,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伯明翰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伯明翰医疗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伯明翰美容门诊部)因与被上诉人陈桂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0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伯明翰美容门诊部一审诉讼请求:一、伯明翰美容门诊部不需支付陈桂仙经济补偿金2337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陈桂仙负担。
原审法院判决:一、伯明翰美容门诊部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陈桂仙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3375元;二、驳回伯明翰美容门诊部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伯明翰美容门诊部负担。
判后,上诉人伯明翰美容门诊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23375元给被上诉人;二、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上诉理由:一、被上诉人是因为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自行离开公司。被上诉人在仲裁和一审期间均已承认其违反计划生育。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自知违反计划生育被相关执法部门发现,不仅要罚款,还会导致上诉人被处罚,故其自行离开公司躲避超生查处是完全符合常理和事实的。现被上诉人要求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却认为虽然被上诉人违反计划生育,但不必然导致其自行离开公司,系不尊重事实的。二、被上诉人在职期间怀孕,即便是违反计划生育,用人单位也不能随便辞退,但若被相关执法部门发现被上诉人违反计划生育将被处罚,故被上诉人就自行离开公司,虽然因上诉人行政部门的疏忽,没有与被上诉人办理完整的辞退手续,但根据事实情况,完全可以判断被上诉人已经自行辞职。三、被上诉人离开公司直至生育完,上诉人均未支付任何工资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称其是请假生二胎的,但未能提供已请假以及公司同意请假的证明,对此,没有哪一家公司会允许一个违反计划生育的员工请假大半年去生二胎,并且还保留职位。
被上诉人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对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用人单位在获得证据的能力方面较劳动者更占优势。上诉人虽然主张被上诉人为不辞而别、自动离职,但是对此未能举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法院视为系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判令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伯明翰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伯明翰医疗美容门诊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小迪
审判员 陈 丹
审判员 邹群慧
二〇一七年五月××日
书记员 陈嘉慧
吴昊
(广州劳动仲裁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