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期投资有限公司、黄金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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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民终164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南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福今路****。

法定代表人:蒋中东。

委托代理人:王东迅,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金海,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住广州市荔湾区v>

上诉人广东南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期公司)与被上诉人黄金海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16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南期公司,1993年12月31日成立,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华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2014年12月23日变更为现名称,名称变更后公章未有更换、原公章仍在使用中。

2013年1月1日南期公司与黄金海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工作内容结算风控部经理、工作地点公司本部或各地代表处与营业部、标准工时制、计时工资5200元/月。2017年黄金海的工资发放形式为现金。至原审庭审时(2018年5月23日)双方的劳动关系仍在延续。

黄金海在2017年以南期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诉,该委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17】39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南期公司支付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12月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2717元。南期公司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南期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1、2016年度审计报告,证明公司从2014年起已停产停业。2、2016年12月至2017年11月管理费、水电费收据,证明在公司的营业场所并没有员工上班。3、之前在职员工统计表,证明公司已停产停业。黄金海的质证意见是:证据1三性确认,不认可证明内容,公司从2014年已经变更,南期公司取消了许可证就搬迁到东风东,公司搬迁后剩下的人员是为协助公司追讨债权债务的,有会议纪要和领导安排,我方还去过西宁和贵阳追债;证据2相关费用早已结清,不能证明给南期公司主张,黄金海也有上班;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但与本案无关。

黄金海提交了下列证据:1、面试情况表,证明入职时间。2、第一次劳动合同。3、第二次劳动合同。4、第三次劳动合同。2-3证明劳动关系情况。5、工资表、考勤表,证明工资标准及有实际出勤上班。6、社保表,证明连续工作十年以上。7、工商登记资料,证明监事。8、任命通知,证明任职情况。9、办公室工作交接,证明日常工作事项如用印申请、缴纳社保及公积金等。10、工作会议纪要,证明时任董事陈颖宣布全面推进追索债权资产工作。11、总经理工作总结,时任总经理陈兵指明公司的主要资产是现金。12、相片,证明服从公司安排落实追索债权资产工作。13、(2013)黔高执字第1号,证明公司因出资不实被强制执行、选择主动退市。14、现金收支表,证明每月5万元备用金及其资金来源。15、电子邮件及手机短信,证明董事胡珊安排的主要工作。16、委托书,证明服从公司安排办理工商变更手续。17、308号和5621号仲裁裁决书及对应的受理执行通知书,证明之前的情况及已经申请执行。18、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工资表审批表,证明工资发放均经过领导的审批。南期公司的质证意见是:证据1-4、6-8、17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但关联性不确认。证据5、9、14是黄金海自己制作的故三性不确认。证据10、12、13均是之前的情况与本案无关,且可以证明2017年黄金海没有做相关工作。证据11三性不确认。证据15真实性不确认,恰恰证明了黄金海没有正常上班,如果有工作安排,不可能以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来指派,且根据相关内容,都是由黄金海发出的,也没有公司回复的相关内容,不能代表公司。证据16没有原件故三性不予确认。证据18没有原件故不予确认,且上面是留守人员的签名并非领导签名。

南期公司在原审中请求法院判令南期公司无需支付额外一倍工资52717元。

黄金海在原审中辩称,同意仲裁裁决。

原审法院认为,其一,工资发放情况应由单位举证证明,现南期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原审法院采纳黄金海之主张并认定其2017年月工资为5200元;其二,2016年的劳动合同已经显示工作地点并不限于公司总部,且黄金海已提供了考勤表、工资表、往来邮件等证明其有提供劳动,而南期公司也确认有发放劳动报酬及公司仍有留守人员,故现有证据足以证实黄金海有提供劳动,对南期公司的相关辩解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其三,劳动合同期满后未有签订,故南期公司应以5200元/月为基数支付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12月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额外一倍工资52717元。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广东南期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天内支付黄金海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12月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额外一倍工资52717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南期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南期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由于市场原因,自2014年即无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基于此情况,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无任何工作安排。被上诉人自2017年起即没有在上诉人处出勤上班。故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黄金海辩称,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同意原审判决。

二审中,黄金海提供公积金、社保及个税业务办理材料,现金收支表和电子邮件,用以证实其一直为上诉人提供劳动。上诉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虽提出本案上诉,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南期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乔 营

审判员 年 亚

审判员 崔利平

二〇一八年九月××日

书记员 曾凡峰

杨琳

郭桂芳
(广州劳动仲裁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