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佳、海南白马广告媒体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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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民终90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佳,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平,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铭,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白马广告媒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文新路**华昌隆宾馆**。

法定代表人:韩子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逸超,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佳与被上诉人海南白马广告媒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马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19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唐佳上诉请求:1、撤销(2018)粤0106民初19589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18年2月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8041.33元(己扣除被上诉人支付部分);3、改判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67300元;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当认定为存续至2018年3月16日。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为2018年2月5日,在该终止日前,除非作为劳动者一方的上诉人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上诉人续约。被上诉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在2018年2月5日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到期时,上诉人曾向被上诉人做出过双方劳动关系正式终止的意思表示。并且,2018年在2月5日至2月25日期间,上诉人都处在休假状态,2018年在2月26日休假结束后,上诉人返回公司继续上班,应当视为要求继续续约。从2018年2月日历显示,2018年2月5日至2月11日是上诉人申请请假期间,2月12日至2月14日、2月22日至2月25日被上诉人安排的休假期间,2月15至2月21日为法定节假日。2月5日至2月25日上诉人处于休假状态,26、27日上诉人返回公司,显然是遵守了公司正常上班时间,在无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是回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的情况下,上诉人显然是表现出继续工作,与被上诉人续约的意图。并且,如果双方的劳动关系真的已经于2018年2月5日终止,那么2月份上诉人的工作时间只有3个工作日(即2月1、2、5日),而被上诉人却足额发放了整个2月份的工资并缴纳了上诉人的社保,这显然是不合常理。综上所述,由于上诉人在2018年2月5日后处于公司批准的休假期间,并且在2018年2月26、27日返回公司上班,应当视为上诉人在2018年2月5日,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为被上诉人工作,双方的劳动合同自动续约。被上诉人在劳动合同自动续约的一个月内未与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二倍工资差额。被上诉人在2018年3月16日违法解除了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即经济补偿金的二倍。二、退一万步讲,即便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于2018年2月5日终止,一审法院的判决也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然而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违法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未能签订续约合同的过错在于被上诉人一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上诉人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以及该法的立法精神,应当将续订劳动合同的权利赋予给劳动者一方,即上诉人。上诉人在2018年2月3日的邮件中明确表示让被上诉人发送续约合同的PDF版本给上诉人审核,此举表现出了上诉人希望续约的意向,只是被上诉人迟迟未发送续约合同的版本给上诉人,上诉人无从得知被上诉人是否愿意续约以及提出的续约条件是什么,也就无法做出是否同意的反应。因此,双方最终未能订立续约合同,是由于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提出续订要求后,未表示出续约意向以及未提供续约方案的原因。被上诉人存在不作为的过错行为,应当承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被上诉人剥夺了上诉人法律赋予的选择续约权,应当视为违法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在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上诉人以书面或者任何形式放弃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单方在2018年3月16日向上诉人发送电子邮件,称双方的劳动关系己于2018年2月5日到期,并且明确表示不再与上诉人续约,实际上剥夺了法律赋予上诉人作为劳动者可以选择是否续签固定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应当视为被上诉人违法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由被上诉人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综上所诉,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存在错误,请依法撤销原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请求。

被上诉人海南白马公司辩称,我方不同意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请求驳回。1、劳动终止事由法定,没有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需要征得劳动者同意才能终止,仅是对劳动合同终止是否要经济补偿作出区分,上诉人的观点一是对法条的误解。2、不能因为被上诉人对劳动者的关怀就认定为是不法行为,如果上诉人不合理的怀疑都能得到支持,公司以后只能为了规避风险不再进行人文关怀,受伤害的只会是劳动者。3、合同期满前双方已经就续签进行沟通,上诉人答复是要回老家发展不再续签,双方合同是期满自动终止,4、在期满终止后,我方是没有对对方安排工作的,上诉人也没有给我方提供劳动,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5、根据法律规定,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期满后,只有劳动要求续签并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才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上诉人有主张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本案不符合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认定:一、申请仲裁时间:唐佳于2018年3月19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劳动者的仲裁请求:1、白马公司支付2018年2月6日至2018年3月16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9166元;2、白马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67300元。

三、仲裁结果: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18〕182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白马公司一次性支付唐佳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3650元;2、驳回唐佳的其他仲裁请求。

四、唐佳的诉讼请求:1、判决白马公司支付唐佳2018年2月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8041.33元(已扣除白马公司部分支付);2.判决白马公司向唐佳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67300元;3.本案诉讼费由白马公司承担。

五、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唐佳于2012年3月1日入职,双方签订有两期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2月6日至2018年2月5日。

六、劳动者工作岗位及工资情况:高级开发经理。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38041.33元/月。白马公司支付唐佳工资至2018年2月28日。2016年广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425元。

七、离职原因及经济补偿金:2018年3月16日,白马公司向唐佳发送电子邮件,其翻译本载明“根据我们之前几周的电话沟通,你的劳动合同已于2月5日到期,且已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由于没有雇佣合同,你不得返回办公室工作,并应立即归还所有公司财产,包括图纸、硬盘、规范、产品信息、报价、合同等。正如我在电话中所说,我们正在等待ClearChannel总部HR的确认,之后将按劳动法的规定发放赔偿金。谢谢!”。唐佳主张在2018年2月3日发出邮件向白马公司表达续签合同的意向后,白马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白马公司未予回复,随后于3月16日以邮件形式通知唐佳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提交了证据往来邮件记录、证据《公证书》、证据往来邮件的翻译本。

经质证,白马公司不予认可证据往来邮件记录,确认证据《公证书》、证据往来邮件的翻译本真实性与合法性,但主张相关证据内容均为唐佳单方面的陈述,并无相应的客观事实予以证明。证据往来邮件的翻译本载明2018年2月2日,白马公司向唐佳发送电子邮件“今上午我需要跟你谈谈你的合同。请告诉我你什么时候方便谈一谈”,唐佳回复称“如你所知,我将前往利兴,我想我们可以在我休完春节假期后再谈”,白马公司答复称“不能等了,合同2月5日后就到期了,所以在我跟你交谈之后,我们将立即签发合同并通过快递给你签字。无合同工作是违法的,即使是在休假期间……我们需要电话沟通5-10分钟”;2018年2月3日,唐佳向白马公司发送邮件“……假期内我会去很多城市,通过快递向我发送续约合同不是一种理想的方式。无论如何,如果你有新合同,请将PDF文件发给我,我需要在签字之前审核一下。”

一审法院认定及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从上述法律规定可见,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白马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与唐佳协商劳动合同的事宜,但无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均未就是否继续劳动关系达成一致意见。且在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中,唐佳亦未明确向白马公司表示其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且根据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白马公司曾安排唐佳于2018年2月26日、27日进行工作。因此,原白马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2月5日期满后终止,白马公司应向唐佳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唐佳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广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22275元,故白马公司应向唐佳支付经济补偿金为133650元(22275元/月?6个月)。

八、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唐佳称在春节假期过后的2月26日、27日仍上班,白马公司仍足额支付唐佳2月的工资及社保,主张与白马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但白马公司拒绝与唐佳签订劳动合同,故其应向唐佳支付二倍工资,对此提交了证据门禁打卡记录。经质证,白马公司不予认可。唐佳、白马公司确认无需考勤,但是有需要门禁卡打卡进入公司。白马公司称合同期满后唐佳一直未回白马公司处办理离职手续,白马公司亦未为其安排工作,其支付2018年2月份的工资系出于人文关怀。

一审法院认定及理由: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存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即协商期。唐佳与白马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后(2018年2月5日)到2018年2月28日止尚未超过30天,该期限应为合理期限,故对于唐佳主张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日,海南白马广告媒体投资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唐佳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3650元;二、驳回唐佳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唐佳负担。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唐佳主张白马公司是否应支付其2018年2月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白马公司应否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做出了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唐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梁燕梅

审判员 梁淑敏

审判员 李 焕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 桐

张情
(广州劳动仲裁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