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动仲裁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其他诉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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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诉前向对方发出律师函,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达到节省仲裁或诉讼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

 

第三十一条 律师发出律师函前,应取得委托人授权,并尽量在律师函的落款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签章后,加盖委托人的签章,否则可能无法实现发送律师函的法律效果。

 

第三十二条 律师代理委托人提出仲裁申请前,可以应委托人的要求和授权参与和解。

 

第三十三条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时,委托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告知委托人该案根据法律规定是否属于一裁终局案件,如果属于一裁终局案件,应当告知委托人一裁终局案件的法律规定以及对委托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