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动仲裁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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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律师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时应当坚持如下原则:

  1. 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及执业纪律;
  2. 尊重历史和现实,兼顾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3. 及时迅速处理,防止久拖不决导致事态恶化;
  4. 注意双方的动向及情绪变化等,对涉及社会稳定事件,建议

 

及时向事务所及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七十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律师可以于受托后建议委托人向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 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 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4. 其他调解组织。

 

第七十五条 律师代理委托人参与调解的,应当要求委托人签署授权书,注明委托事项、受托权限等,对最终达成的调解方案,建议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委托人授权律师代为签署的,律师应当要求委托人签署特别授权书,建议在代为签署前要求委托人对最终达成的调解方案进行书面确认。

 

第七十六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于调解申请书中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等。

 

第七十七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要求调解组织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七十八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律师应及时或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

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律师应告知当事人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同时告知支付令的法律后果。

 

第七十九条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可以直接依法申请仲裁,或接受委托后代为办理仲裁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