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动仲裁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一审阶段工作指引

法规汇编字数 962阅读模式

第五十九条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  号)等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中,对用人单位实行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其仲裁  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  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需要提醒注意,事实认定错误并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第六十条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委托人申请仲裁的,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委托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代理委托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为由起诉的,应当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该仲裁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证明。若存在移送管辖、正在送达或者送达延误、等待另案诉讼结果或评残结论、正在等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庭、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等正当事由的,人民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第六十一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一审案件,应当重新编制证据清单,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在仲裁阶段未提交的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无论是否属于新证据,建议均可在一审阶段重新提交。如果不属于新证据,建议向委托人提示,证据是否被采纳存在不确定性的法律风险。

 

第六十二条 案件受理后,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在法

 

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六十三条 本章未规定的其他事项,可参照第四章“仲裁阶段” 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