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匡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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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民终61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楚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敏,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匡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贤良,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匡勇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5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久量公司在原审的诉讼请求:久量公司无需向匡勇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9400元。

原审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匡勇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1097.13元;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匡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294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上诉人久量公司不服,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久量公司无需向匡勇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9400元。上诉主要理由:1.匡勇的工作懒散,经常拒绝领导分配的工作。2.久量公司从事制造业,近年来用工不足,没有为减少成本而逃避交纳社保的动机。3.目前很多短期工人不愿意缴纳社保,公司为减少矛盾,采用通知员工交身份证复印件,交的就是愿意办理,不交的就视为不愿意办理。公司已多次通知匡勇交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社保,但他都没有交,加上工作表现不好,公司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被上诉人匡勇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主要答辩意见:1.久量公司称匡勇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是事实,也没有证据证实。2.久量公司称因匡勇不购买社保而将其解雇,不符合常理,现在购买社保可以直接在网上申报。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久量公司虽上诉称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但本院审理期间,久量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久量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谭健颖

审判员 肖逸思

审判员 杨晓航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傅贤珍

谢汝华
(广州劳动仲裁律师网)